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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包括: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八一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八一,突出反映中国G·C·D于1927年8月1日独立领导革命武装的光辉史实;独立自由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延安宝塔山,象征在中国G·C·D的领导下,革命圣地延安是中国人民抗日民族战争的革命大本营;解放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G·C·D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G·C·D领导下,同全国人民一起,英勇地进行了长期革命战争,为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立下了卓越功勋。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根据国家宪法规定,作出《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条例规定,勋章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条件,以参加革命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为依据。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 勋章的颁发工作,原计划分两期进行。1955年颁发现役军人的勋章、奖章,1956年颁发转业、复员和离队军人的勋章、奖章。第一期完成后,第二期因故没能按计划实施。 这次依据国家宪法颁发勋章奖章,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这种殊荣,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 八一勋章 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25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 授予抗日战争时期( 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G·C·D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 一级八一勋章 二级八一勋章 三级八一勋章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 二级独立自由勋章 三级独立自由勋章 一级解放勋章 晋察冀边区抗日光荣复员纪念章 松江省抗美援朝参战荣归纪念章 战士万岁湖南省赠老山作战纪念章 北京市各界赴云南前线慰问赠纪念章 东北军区解放一团建场纪念章 国庆二周年纪念章 中南军区解放海南岛纪念章 建阳地委土改胜利纪念章 湖南革命群众敬赠北伐纪念章 抗大五期毕业纪念章 西北军区第一次英模大会纪念章 建军节二十五周年体育运动大会纪念章 政协赠抗美援朝纪念章 中缅边界联合勘察纪念章 中国人民赴朝慰问团赠抗美援朝纪念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职工一等功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职工二等功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职工三等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等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等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三等功 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英模奖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英模奖章 渡江胜利纪念章 解放西藏纪念章 团结战斗奖章(系越南前总理范文同向中国援越部队官兵颁发的奖章) 康藏筑路纪念章 中苏友好协会会员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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