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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不是上级政府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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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不是上级政府决定的

6月12日,广东省打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通知中写明,在省打黑办挂牌督办的6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汕尾市以海丰县黎祥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位列第三。但是,海丰县公安局先后5次对黎祥湛团伙等人提请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中有三次是对黎祥湛提请逮捕,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几次的提请批捕和不批准逮捕使得黎祥湛团伙是否真正黑老大的说法变得更加悬疑……


如此看来,省“打黑办”认定为涉黑的案件并不可靠,因为在认定当初,案件往往才开始侦查,许多事实并没有查清楚,并且往往是公安机关一家之言,案件最终如何定性,还需要继续侦查,证据说不定会发生变化。如果我们将所有督办的案件都认定为是有罪、是涉黑案件,那无疑要犯“先定罪后审判”的错误。所以,认定某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涉黑,要依据证据和法律来说话。
法律最重要的是要按照程序来办事。办理刑事案件,法定和正当的程序必须经过侦查、公诉和审判阶段,不尊重检察机关的决定就是对法定程序的违反。黎祥湛涉黑案件也是如此,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补充侦查,收集证据后再重新报捕;当然也可以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服,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再复议;如果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复核。但是,绝对不能以省“打黑办”作出过决定或者有关方面早就对案件有过定性来要求检察机关服从。
当然,对于法定程序的尊重,对于检察机关决定的尊重,并不等于检察机关的决定就正确无误,更不等于检察机关不应当受到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办案公开、透明并且对所作出的决定说明充分的理由;检察机关也应当受到舆论、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受到人大的监督,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机关的决定确有错误,在已经走完了法定程序的情形下,也可以向人大反映,由人大视情形决定是否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发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机关反映,启动相应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
一句话,“黑老大”黑不黑,必须尊重检察机关的决定,尊重法院的判决,尊重正当程序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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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L
许多人谦虚是因为他有谦虚的资本,许多人骄傲是因为他除了骄傲就什么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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